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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理条件

更新时间
2024-10-24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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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理条件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用途:

  1、专做针对于拍摄电视剧、广播剧、网络剧、动画片、纪录片、综艺节目等。

  2、直播行业配合其他资质应用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企业,如专题,专栏,综艺节目,唱片,动漫,广播剧,网络
电视剧,节目以及节目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必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才能经营与业务范围有关的活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国家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活动的许可证。设立广播
电视节目制作业务范围组织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范围活动的,应当取得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事项命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办理单位: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行政许可申请办理审批时间:正式受理后20-30个工作日

  有效期:2年。每年的十二月份用短信通知年检。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申请办理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制企业可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不行)

  2.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档案可查询)

  3.申请办理企业必须是内资企业,一级至末级公司股东均不得含有外资定成分;(法律
依据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4号令)第五条之规定
)

  4.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金要求;

  5.不低于3名广电相关职业工作人员为关键管理者;(尽量为中级职称及以上或具备相关
业绩证明)3名工作人员的执业范围:平面设计师,中文,艺术设计,漫画师,播音主持,广
播电视编导,摄影师,汉语言文学,这种相似的职业都可以,要是能跟视频扯上关系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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