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代办,申与城代办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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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说明
(1)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营表演经营项目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营业表演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3)个人演员(以下简称个人演员)和个人表演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人表演经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5)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表演经纪机构和表演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经营的艺术表演团体、表演经纪机构和表演场所经营单位。
(6)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伙伴应具有经营主导地位。
(7)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表演经纪机构和表演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8)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表演经纪机构申请经营表演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单位申请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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